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 一、本部重新開發公務統計系統,資料去識別化以降低個資外洩風險;惟為兼顧業務
需求,保留反譯回復個資功能,為有效管理避免遭受不當使用,將其列為規範事
項,爰配合修正本點。
二、本部訂有「法務部程式館管理注意事項」及「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主機作業安全管
理規範」,規範本部及所屬機關程式碼版更作業,爰刪除第一款,現行第二款及
第三款次遞移為第一款及第二款。
三、本部「對系統設定檔之存取或變更」作業已訂定「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主機作業安
全管理規範」,爰刪除第四款,並增訂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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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 | 說明高權限帳號之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