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定無給職顧問總人數上限。 二、按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進用顧問管理原則第二點第五款規定略以,主管機關及所屬 遴聘顧問之總人數以一百年一月十八日調查之人數為上限。 三、查一百年一月十八日本部顧問人數為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