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回我國受刑人返國繼續執行,涉及司法主權之行使,應由法院宣告許可,始得在我 國執行移交國法院所宣告之徒刑;再者,考量「接收受刑人」之案件具有高度專業性 ,且為便捷後續法務部核發接收命令之連繫,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