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 一、目前我方於大陸地區服刑人數約有一千餘人,大陸於臺灣地區服刑人數約五十餘
人,基於保障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及促進受刑人再社會化,並使兩岸間受刑事裁判
確定人之接返有所遵循,爰明定兩岸間罪犯接返事項得準用本法規定辦理。
二、目前我方於香港、澳門服刑人數有六十餘人,香港、澳門於臺灣服刑人數有三十
餘人,為促進臺灣與香港、澳門間司法互助,以及因應未來可能產生罪犯接返需
求,並使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之接返有所遵循,爰將臺灣與香港、澳門間有關罪犯
接返事項納入本法準用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