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法院既已依本法宣告許可執行外國法院裁判,依一事不再理及妥適運用司法 資源等原則,爰為本條第一項規定。 二、外國法院裁判既經我國法院宣告許可執行並轉換徒刑,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亦應 適用之,爰為本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