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 一、由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移列並酌為修正。
二、本條揭示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內涵,除偵查程序與偵查內容均不公開外,並基於保
障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及貫徹無罪推定原則,避免輿論引發未審先判之現象,
爰增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等依法執行偵查職務之人員,於偵查過程中所得
之心證亦不得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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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 一、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並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
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原則
上,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均不應公開,爰訂為第一項。
二、另將「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之定義,分別訂於第二、三項,以利適用。至
於所稱「偵查活動」及「計畫」則另行例示規定於本辦法第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