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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一、偵查不公開為刑事訴訟法之原則,係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並保護犯罪
    嫌疑人及關係人憲法權益之重要制度(司法院釋字第七三七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
    照)。而依正當法律程序受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乃訴訟權保
    障之核心(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第七五二號、第七六二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
    照),自屬被告之重要憲法權利。因此,確保公平審判,應與維護偵查程序順利
    遂行及保障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列為偵查不公開之三大目的,彼
    此重要性無分軒輊。
二、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僅在於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名譽、隱私及安全,
    其他參與訴訟之人,不問其與該訴訟有無利害關係,其名譽、隱私及安全亦應同
    受保障。現行條文第二條「其他利害關係人」用語未盡周延,爰以「其他訴訟關
    係人」代之,俾臻妥適。又所謂訴訟關係人,包括證人、鑑定人、輔佐人等參與
    訴訟程序之人,附此敘明。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明定偵查不公開之立法目的。又所稱其他利害關係人,係指被告、犯罪嫌疑人及被害
人以外與案件有事實上、法律上、財產上等關係之人,例如告訴人、告發人、證人、
鑑定人等相關人員,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