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之就醫,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始 適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 二、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第五條之規定,係指保險對象被收容於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 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等矯正機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