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訴願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訴願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爰調整申訴決 議同意之方式;復考量主席為委員互選產生,仍具委員身分,並參考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一百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臺教國署人字第一一○○○一四○三九號函,其中關 於主席參與投票之說明意旨,明定主席得參與討論及表決。另為解決會議表決僵局, 增訂主席裁決權制度,爰規範決議同數時,由主席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