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 一、參照宿舍管理手冊第三點,僅多房間宿舍之借用限於編制內人員,爰將第四點前
段「編制內」一詞,改規範於同點第二款第一目。
二、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八十年二月八日八十局肆字第○六四三二號函,各機
關工友(含技工、駕駛)宜認定為編制內人員,得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二百四
十九條及其他有關規定申請借用服務機關宿舍;另考量奉派支援本所調用人員於
調用期間攜眷隨居任所者之需求,得準用編制內員工借用宿舍之規定,爰刪除第
一款第三目,新增第三款,並將現行規定第三款改列第四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