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現行辦理法官調任檢察官遴選作業實務運作情形,增加申請人素行調查機關範圍 ,及參照辭職後申請再任之檢察官遴選作業,於第四項增加申請人面試程序,並將原 列第四項規定移列至第五項,且配合調查範圍酌做文字修正,俾使遴選程序更臻周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