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體格檢查規定部分酌做文字修正,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二、評閱法律專門著作,依現行規定,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三人為之,爰配合實際作 業需求及簡化相關申請表件,於第一項第八款修改申請人提出著作之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