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3 23:25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附表修正說明》
一、現行第六條附表考核項目「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德
    操守」之評分方式,係在各細目「考核標準」欄位,自二分、四分、六分、八分
    、十分擇一勾選分數,考評人進行考核難免受限,爰修改其評分方式。
二、有鑑於受考人身心狀態難以分數方式呈現,爰修改「身心健康」項目之考核方式
    ,改以「適任」、「不適任」作為考核標準,使該項考核盡量客觀。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同第三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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