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點文字酌予修正,爰將「…認為病情嚴重需於病舍療養者,由醫師簽發「收病舍建 議書」後收容於病舍;…」修正為「基於病情需於病舍療養者,由醫師簽發「收病舍 建議書」後收住病舍;…」,以符合實務需求。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