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依矯正署一零二年十月七日法矯署醫字第一○二○六○○一○七○號函示修 改急、重症收容人之評估原則。 二、本點第一、二及五款數字酌予修正及部分用語修正,以臻明確。 三、刪除第二項(該項為本所內部理所當然之業務分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