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檢察官之懲處在法官法施行後,稱為職務監督處分,一為促請注意、二為警 告,並配合第二條第三款之增訂及款次移列,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用語及所引款 次。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配合一百零二年制定公布,並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規 定,將第一項第三款之「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修正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