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一般人民對司法獨立、公正及中立形象之信賴,參考法官倫理規範第二十 四條規定,檢察官以不得執行律師職務為原則,並應避免為訴訟關係人。但因機 關涉訟之公務需要、或本於親情人倫,得無償為其家庭成員或親屬提供法律諮詢 或草擬法律文書。另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爰為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