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承平時期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 法或其特別法之罪已移由司法機關辦理。惟國防部依法仍負有戰時軍事審判之任 務及職責,為落實本辦法防治性侵害犯罪、預防加害人再犯之目的,避免軍法機 關屆時無執法依據,爰明定於戰時辦理現役軍人強制治療案件時,準用本辦法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