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案件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直接請求個案評鑑所增加之案件量,爰規定檢察 官評鑑委員會在審議個案評鑑事件前,得由承辦委員一人行第三條許可委任非律 師為代理人、第五條及第六條有關評鑑事件之調查程序,以提升審議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