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 1、點次變更。
2、銓敘部 93 年 3 月 19 日部法二字第 0932328288 號書函釋略以,平時考核獎
懲之程序,考績法中雖乏明文,惟尚可於性質相符下,參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中之相關程序辦理。按現行規定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核定之獎懲案件應按月列冊
陳報本署備查,然對於未符獎懲規定之案件,能否再請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議
則產生疑義,經參照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規定,明文本署對於未符獎懲規
定之案件,得請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重行檢視其對受考人所為獎懲之適法性及妥
適性,爰修正相關文字並改列為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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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 一、依現行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副主管等人員之獎懲,以及一次記一大功、一
次記一大過以上等獎懲案件係由本部政風司辦理,本部廉政署成立後,是類將移
該署辦理並陳報本部核定,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利本部廉政署落實政風人事一條鞭管理目的,第二項規定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應將核定之獎懲案件按月列冊陳報本部廉政署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