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點次變更。 2、 按本點第三款所指「其餘政風人員獎懲,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核定。」然主管 機關政風機構未設考績委員會者,現行仍須由本部核定,為求明確,爰予明文。 3、 有關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之定義,於「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已有明文,爰 刪除第二項規定。
一、第一項規定本部廉政署署長及各級政風人員獎懲案件之權責。 二、第二項係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