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期甄選作業周全妥適及公平客觀,第一項明定由本署署內長官及其他經署長指 定之委員組成本署人員公開甄選審查小組以審議相關作業事項(如面試評分項目 與配分、甄選成績錄取標準等)。又為提昇甄選作業之效率,甄選審查小組得設 工作小組執行相關作業,以符實際運作。 二、第二項明定甄選審查小組開會及決議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