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第一項新收收容人考核期間得酌予延長或縮短之規定,俾符管理實務需要及 彈性。 二、現行第二項違規調查期並非違規處置階段,爰予刪除。
一、本點新增。 二、第一項明訂新收入所收容人考核期間。 三、第二項說明收容人違規處置分為違規調查期、違規執行期及違規考核期三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