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彰顯本署人員為公務員之表率,除本署主管人員與具司法警察官身分者,本應依法 申報財產外,其餘人員亦應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十三款規定申報財產, 藉此積極作為確立本署人員清廉之形象,爰為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