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14:3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使用錄音錄影及錄製之資料保管要點 3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規定,詢問被告及犯罪嫌疑人應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
    ,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於詢問證人之情形,由承辦人員審酌案情需要,或為便於審判中證明其陳述具有
    可信性,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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