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 一、點次變更。
二、檢察官辦理災害區域內之重大刑事案件,應遵循刑事訴訟法及所有相關法令之規
定縝密蒐證,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不列舉法規條號,以免掛一漏萬。
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已更名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且調查之重大運輸事故
不限於飛航事故,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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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 為配合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與檢察機關辦理飛航事故調查協調聯繫作業要點於一百
零三年三月十二日名稱修正為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與檢察機關辦理飛航事故調查協調
聯繫作業要點,爰修正第二項之要點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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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 一、為使重大刑事案件得以速偵速審,穩定民心,檢察官自應縝密翔實蒐證,爰為第
一項之規定。
二、於辦理因空難而發生之重大刑事案件時,亦應注意飛航事故調查之特殊性及相關
規範,爰為第二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