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性別比例政策,同時考量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或有皆為同一性別之可能,爰 擴大委員組成來源,增列機關首長指派之代表得派兼委員,修訂第一項第一款。 二、為衡平全體委員性別比例,以使不同性別充分且平等參與國家決策,爰增訂第二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