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第一點說明。
一、本部廉政署函請各級法院檢察署指揮偵辦之案件,分案予該檢察署派駐本部廉政 署之檢察官指揮偵辦,爰於第一項明定。 二、派駐本部廉政署辦理肅貪業務檢察官,除依規定指揮偵辦案件外,並應注意檢察 一體原則,適時層報所屬檢察署檢察長,爰於第二項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