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修正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七條,條次並修正為第六條。法務部除培訓 司法人員外,更肩負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之職責,爰規定本部依職掌設司法人員培訓 機關及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