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順利推動本署業務,於第一項明定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相關職務及其程序。 二、為保障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者之權益,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 九條未修正前,參照該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 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並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