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程序法精神,處分自送達當事人或使當事人知悉時生效,故修正申訴期日 以受處分通知翌日起算。 二、申訴人應以書面或口頭明確表示欲為申訴之意思。 三、依法務部 91 年 1 月 18 日法矯字第 091900193 號函,簿冊名稱應為「不服 處分申訴登記簿」。 四、場舍主管及教區(輔導)科員如認申訴人所陳非屬事實,經提示相關證據後申訴 人仍欲申訴者,仍應移送申訴處理小組再加評議,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