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理小組評議後應依申訴有無理由分別維持、變更或撤銷原處分另為處分,並作 成書面通知申訴人。 二、為保障申訴人權益,如申訴人不服評議結果者,得於通知翌日起算十日內提出再 申訴。本所戒護科彙整相關資料後,應立即陳報法務部矯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