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應法務部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法檢字第一零七零四五零零八六零號函及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檢執甲字第一零七零零零一二三六零號 函示,對於法院或檢察官諭知禁止接見被告者,一律不准許其閱讀報紙、收看電 視及收聽廣播等處遇規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停止適用,爰修正本項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