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就機關內部任務編組不稱「委員會」, 改稱「小組」,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性別平等之精神,遵循性別 平等政策綱領具體要求,使小組成員任一性別委員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爰 將署長得指定委員之範圍由教輔人員擴大為矯正人員訓練中心任務編組內各單位 人員,酌作文字修正,並明訂委員人數,爰新增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