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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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 3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一、酌作文字修正,將受訓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二、酌做文字修正,調整自修為自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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