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並修正為結訓用語,以符合實 際情形。 二、發放物品程序已調整,與現行第一款不同,爰修改發放程序,以符實際作業流程 。 三、現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將學員調整為受訓人員,以明確適用人員身分。 四、新增第三款,明列結訓人員繳還公物規定。
修正本點部分用語,俾利了解文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