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8 02:21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3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
一、修正現行要點第二點移列第三點。
二、現行要點第二點第一、二、五款需補充營養或調養者,修訂並移列為本點第一款
    。
三、現行要點第二點第三、四款移列及修訂為本點第二款,因參加運動競賽、活動等
    ,致體力或精神負荷增加者。
四、矯正機關於一百零二年收容人納入全民健保,致有醫療費用、購藥等需要繳納者
    ,新增第三款規定。
五、新增第四款規定新增勒戒費用、國民年金繳納、及技訓證照檢定費用等動支規定
    。
六、新增第五款規定無人接濟者,為維持其日常生活所需之規定。
七、新增第六款規定,維持家庭支持功能,及回饋家庭、照顧未成年子女學業及貼補
    家用等,以新增本款規定。
八、新增第七款具其他正當理由者。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參酌法矯字第 0910902018 號函釋,將現行規定中之「收容人」修正為「受刑人」;
為符合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之授權範圍,爰刪除
現行本點第一款至第五款,另重新訂定五款受刑人得動用非自由使用勞作金之情形,
並酌作文字修正。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