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04:30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矯正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4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為完善常年教育術科教育體制,並因應實務運用需求,爰修訂第二款術科教育課程內
容,說明如下:
一、八極拳係屬傳統武術,列入術科教育與現行法規及實務運用似已非合,又綜合逮
    捕術為兼具控制及防衛,為符合實務運用需求之戰技,爰修正術科教育課程內容
    ,刪除八極拳,以綜合逮捕術為教育課程重點。
二、為因應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明訂使用器械之規定,為強
    化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技巧及知能,爰保留課程並修正內容文字為器械使用技能。
三、鎮暴逮捕訓練,包含攻堅隊形與鎮暴教練,與綜合逮捕術及器械使用技能,均為
    發生戒護事件(故)時,矯正人員危機應變處置技能之一,並應視事件情形及危
    機程度應用,具矯正戰技內涵,爰將鎮暴逮捕訓練納入矯正戰技概念內。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現行矯正署附設矯正人員訓練中心開辦之養成教育班及在職訓練班均已將「八極拳」
納入技能訓練課程,為期與所屬矯正機關常年教育之術科教育內容一致,爰增列「八
極拳」為術科教育項目,並就文字略作調整。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鑑於矯正人員學科知識涵養業經國家考試評鑑錄取已達相當水準,為加強術科技
    能,爰調整學科、術科教育實施頻率及課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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