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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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3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1.本點由現行規定第八點移列修正。 2.文字精簡並配合志願服務法「教育訓練」之用語,將「研習」修正為「教育訓練」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