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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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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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10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考量原規定有過苛情形,爰訂定行為表現不佳或確無繼續參加訓練實益者,應予 退訓。另有關影響後續參訓資格部分移列第四點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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