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04:16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各監獄、戒治所精神疾病收容人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2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一、配合東部地區矯正機關組織調整及改制,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移送精神病療養專區涉及醫療專業評估範疇,爰明定由各監獄、戒治所先行
    報送精神病療養專區之專科醫師評估後,復由設立精神病療養專區之監獄報請本
    署核准移送,惟經核准後之相關移監作業仍應由各監獄、戒治所負責。
三、查臺北監獄桃園分監係臺北監獄依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下稱辦事細則)
    第四條第七項規定設立並專責收容各監獄、戒治所罹患精神疾病收容人之分監,
    有關該分監掌理事項另於前開辦事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明定;惟就辦理移監陳報作
    業之權限,因辦事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未明定此部分屬分監掌理事項,且現行實務
    上亦由臺北監獄辦理移監作業,爰於第一項序文規定,明定由臺北監獄辦理移監
    事宜。
四、為使精神病療養專區之專科醫師擬具評估意見時,得以確實了解收容人目前治療
    情狀,爰於第一項明定各監獄、戒治所檢具精神病療養專區之相關文件,並酌作
    文字調整。
五、為提升審核移監效率,爰於第二項增訂報請本署核准移送精神病療養專區之應檢
    具文件,俾利相關機關遵循辦理。。
六、為完善精神疾病收容人醫療處置及確保移監作業人員之人身安全,於第三項增訂
    經核准尚未移監前,遇有自殺(自殘)、攻擊或嚴重病人等情形時之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