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草案第一點說明。 二、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及第四項規定,將具保程序外之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 境、出海等規定納入本點。 三、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外醫治受刑人無法辦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監 獄應檢具相關資料函請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爰 增列交與安置機構之規定。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