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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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9 條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一、受戒治人物品、金錢保管及名籍簿編製,由總務單位移至戒護單位承接,爰第三 款移列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四款移列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二、修正第五款至第九款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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