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應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五條及戒治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法,第三款酌作文字修 正。 二、有關條文第四款「心理輔導、心理治療」等業務移由輔導科掌理,爰刪除第四款 「心理輔導、心理治療」等文字,並增加衛生教育以為周延。另受戒治人獎勵與 懲罰分科負責,爰於第四款增列醫療獎勵事宜。 三、第一款之衛生設施之指導已包含病舍管理,爰刪除第五款。 四、修正第六款至第十款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