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 一、受戒治人之心理輔導及心理治療,實際由輔導科心理、社工師等專業輔導人員進
行評估與執行,爰修正第一款文字。另本署陸續研擬各項教化處遇計畫函頒實施
,包含家庭支持、個別化處遇等,爰修正「教誨」為「教化」。
二、受戒治人獎勵與懲罰分科負責,輔導獎勵方面,係因受戒治人參與康樂活動或體
能訓練等而獲得獎勵,爰修正第四款,增列獎勵事宜。
三、現行條文第七款併入第六款。
四、調整現行條文第八款及第九款款次。
五、監獄依監獄行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審查之分監受刑人假釋案件事
項,律定為輔導科掌理事項,爰增列第九款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