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 一、本署陸續研擬各項教化處遇計畫函頒實施,包含家庭支持、個別化處遇等,爰修
正第一款「教誨教育」為「教化處遇」。另受刑人心理衡鑑、心理治療、諮商等
業務,實際由教化科心理、社工師等專業輔導人員進行評估與執行,爰增列相關
文字。
二、參酌監獄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立法例,修正現行條文第三款文字,另因保護管
束非屬監獄行刑法規範事務,爰予刪除。
三、受刑人獎勵與懲罰分科負責,教化獎勵方面,係因受刑人參與文康活動或體能訓
練等而獲得獎勵,爰修正第四款,增列教化獎勵事宜。
四、現行矯正機關志工多由教化科管理相關聘用、表揚及安排入監輔導等,爰第六款
新增「志工之引進」文字,由教化科掌管相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