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刪除第八十五條 之一規定,故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不裁定感化教育或刑罰,爰刪除國民小學 部,另目前實務上亦未設職業類科,一併刪除職業類科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