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一月四日檢仁所甲字第十七號函停止適用,禁止接 見通信之羈押被告者,得閱讀報紙、收看電視及收聽廣播,爰刪除第二點第三款第二 目禁見收容人不得寄送有關時事書籍刊物之規定。
依「法律統一用語表」規定,修正阿拉伯數字為中文數字。
依據相關函釋規定酌作寄入飲食、物品之細項修訂,並刪除列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