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檔案法第 18 條規定: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二、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