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7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閱覽處使用須知 8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一、說明使用檔案應用交還檔案之注意事項。
二、依本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十一點規定: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交
    由本所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保管,並應於當日歸還,經本所承辦人點交無誤後,發
    還申請人身分證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